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彭宗信 住○○市○○區○○路0巷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40號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