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04號
- 原告
- 王品程
- 被告
- 幸福家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賠償裝修瑕疵之修補費用新臺幣(下同)439,898元、裝修諮詢費5,000元、環境維護白蟻施工費用30,000元,合計474,898元,並有估價單及發票在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修補費用、諮詢費用及施工費用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4,898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