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德仁、陳俊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被 告 陳俊銚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銚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6,9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