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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陳妍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行騙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財產損害,並提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58號刑事判決為證,就原告主張上開被害部分,均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3011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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