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4號
- 原告
- 曾麗枝
- 原告
- 曾南欽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麗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明鏡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萬1,750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9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3萬2,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40元,尚應補繳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訴。又原告曾麗枝於前揭擴張聲明書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請原告併補正曾麗枝已簽章之擴張聲明書狀(含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