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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4號

修繕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曾麗枝
原告
曾南欽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麗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明鏡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萬1,750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9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3萬2,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40元,尚應補繳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訴。又原告曾麗枝於前揭擴張聲明書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請原告併補正曾麗枝已簽章之擴張聲明書狀(含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修繕漏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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