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197號
- 原告
- 劉柏楊即提克斯國際社
- 訴訟代理人
- 黎孟軒
- 被告
- 謝凱帆即幻覺咖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亦與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不相當,自無當事人能力,是訴訟上,僅應認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為訴訟當事人。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向伊訂購餐飲外燴服務,惟尚未結清帳款,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過調查,被告設籍於臺北市○○區,且幻覺咖啡之登記址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之0,業經廢止登記,送達證書亦遭退回,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送達證書、本院公文封、被告個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憑(卷第29、41、42、47頁),此外原告亦自陳對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