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26號
- 原告
- 莊舒婷
- 訴訟代理人
- 莊璧甄
- 被告
- 梁軒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有裁判脫漏情形,是於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請求,本院前誤僅就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判決,脫漏就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判決,是補充判決,先予說明。而凡直接或間接予以不法侵害之便利,足以增加他人不法侵害之力量者,縱其於不法侵害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仍屬幫助不法侵害之行為。又行為人所認知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以對於他人之詳細不法侵害計畫有所認識為前提,僅需對於他人不法侵害之重要部分有所認識,仍予以幫助,即無礙於幫助不法侵害之成立。而目前坊間詐騙猖獗,詐騙集團成員常以各種方式取得他人帳戶,以遂行其等之不法詐騙,並期待能在詐騙後,阻斷檢警之偵緝,此為近來報章雜誌所大力宣導,常人不可能不知之常識。惟被告仍經由LINE通訊軟體,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於不法詐騙提供助力,當屬幫助不法詐騙(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113年度金簡字第1228號刑事簡易判決),而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