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466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A女 (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立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林立沂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上訴人請求被告張英哲賠償10萬元部分,業經第一審判決命張英哲如數賠償,上訴人就此部分已獲全部勝訴判決,其對張英哲並無上訴利益)。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0萬元(計算式:200,000-100,000=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