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珮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