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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59號

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宣撫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珮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信用卡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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