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43號
- 原告
- 提克斯國際社即劉柏楊
- 被告
- 幻覺咖啡即謝凱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項目,共新臺幣(下同)25,153元,及其中24,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5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5,84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餐飲服務費 24,000元 2 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 (含超商手續費) 1,008元 3 聲請戶籍謄本、商業登記抄本之行政規費 25元 4 郵費 120元 合計 25,153元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