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71號
- 原告
- 蔡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萬6,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92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補字第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萬6,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92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