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五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五五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保全股份有限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毅芳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戊○保全公司)係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路一六六號之生活皇家大樓所約聘,負責該大樓之安全維護服務工作,且派員擔任該大樓之管理員,服務項目包括大樓住戶之郵電、掛號、包裏之代收,原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小心謹慎保管大樓住戶之信件,避免遺失或遭他人竊盜。被告丁○○為被告戊○保全公司所僱用之職員,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