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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五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五五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戊○保全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毅芳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戊○保全公司)係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路一六六號之生活皇家大樓所約聘,負責該大樓之安全維護服務工作,且派員擔任該大樓之管理員,服務項目包括大樓住戶之郵電、掛號、包裏之代收,原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小心謹慎保管大樓住戶之信件,避免遺失或遭他人竊盜。被告丁○○為被告戊○保全公司所僱用之職員,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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