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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九六九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九六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中華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黃麗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九六九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