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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金額計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之如附表所示期日、票號、金額、付款人之支票一紙,詎於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時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亦不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