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七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建助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雄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已就本件給付借款事件已書面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