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1年度雄小字第23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雄小字第2386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之3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開原告丙○○涉有業務侵佔罪嫌,斯時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66 號審理,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66 號於民國92年7月3日判決後,經該案自訴人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3年9月14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以同一案件業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為由,將原告丙○○涉嫌業務侵佔部分,及訴外人即該案同案被告鍾美花涉及業務侵佔罪嫌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自訴不受理,將此部分移請檢察官另為偵辦。嗣經檢察官針對鍾美花涉及業務侵佔罪嫌部分提起公訴(93 年度偵字第18012號),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5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4年11月24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176 號上訴駁回確定;針對原告丙○○部分,則以原告有與鍾美花共同涉及包括本件系爭支票在內共6張支票之誣告罪嫌提起公訴(92 年度偵字第16356號),經原告與鍾美花於95年3月27日當庭認罪,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02 號作成認罪協商之判決,判處原告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6 號全卷核閱無誤,復有94年度上易字第176號判決、93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原告丙○○之檢方與院方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原裁定停止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