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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全字第七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全字第七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丁○○

        甲○○

        乙○○

右聲請人因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聲他字第一一六五號偵查庭全部錄音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四八號判決確定前應予保全。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上聲議字第四五六號駁回再議處分,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委由律師撰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恐逕駁回,無法作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依法究責,除已在聲明再議狀撰狀甚詳,還遭高檢署駁回,致求公道未果,期保全此案之偵查庭錄音帶,足證檢察體系均採信三位相對人之飾詞狡辯,有違事理之答辯,視聲請人論告、證據、請求調查之事項於不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全字第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全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