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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七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銘雄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已就本件給付借款事件已書面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七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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