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三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三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位於屏東市,惟其並未為本院無管轄權之抗辯,即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揭規定,本院自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先此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參加訴外人劉美華所召集,期間自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止,每會新臺幣(下同)三萬元,連同會首共二十七會之互助會,並於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十五會時得標,會首即訴外人劉美華以須先簽發本票才可拿到會錢為由,要求伊簽本票,伊才簽發發票日九十年五月十日、面票金額三萬元、未載到期日,票號二四○九○七號之本票一紙交予劉美華,由劉美華持以收取會錢,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