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 原告
- 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