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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

原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郭慧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三二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