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二一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郭錦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二一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鑽德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合計本金餘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元。按雙方契約第六條約定,被告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繳付應繳金額七千六百元(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詎未依約給付,現尚欠債權金額本金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元,利息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延滯期間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繳款期限前已計未收利息共四千三百六十六元,延滯期間利息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又按契約第十一條約定,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上開本金及延滯期間利息。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萬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利息餘額查詢表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延滯期間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郭錦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