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勞小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勞小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黃仁政即海天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