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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勞小字第20號

上訴人
黃仁政即海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勞小字第2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