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
- 上訴人
- 甲○○即義華電器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