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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

上訴人
甲○○即義華電器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