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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223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小字第2237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複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被告
王林葉
被告
王文明
被告
王永裕
被告
王文棟
被告
王永富
被告
王雅琳
兼上六人
王雅雯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是原告所請求自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止之補償金,已罹於請求權時效,自不應准許,合先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是原告所請求自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止之補償金,已罹於請求權時效,自不應准許,合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223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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