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7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7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 月21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小字第3799號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壹萬伍仟玖佰玖拾│84年07月01日起│ 8.75﹪ │84年08月0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002 │參萬陸仟陸佰肆拾│84年07月01日起│ 8.5﹪ │84年08月01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