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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5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598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以95年度雄補字第92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59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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