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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6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63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相對人
即原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訴原則上固應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訴法第1 條參照),但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故侵權行為地所在之法院即有特別審判籍。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固係在基隆市安樂區○○○路210 巷20號;惟本件兩造侵權行為事件發生地點位於國三道高速公路379.3 公里處南向車道(中寮隧道內),係屬本院管轄區域,故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而聲請移轉管轄云云,顯非可採,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632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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