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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