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