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61號
- 原告
- 家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791,694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6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791,694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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