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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61號

原告
家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791,694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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