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61號原 告 家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間清 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791,694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