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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813號

請求恢復線上遊戲電磁記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813號

受裁定人即

相對人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乙○○間為請求恢復線上遊戲電磁記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理由

一、按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提訴狀中關於其請求恢復線上遊戲電磁記錄先備位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等之主張,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以達增進調解成立之目的之必要,本院依上開說明,認相對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聲請人所提聲請調解狀所載,為意見陳述,俾本院作爭點整理。

三、隨裁定檢送聲請狀繕本,附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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