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59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甲○○
- 被告
- 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5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0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405號刑事簡易判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