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翁慶源即新航企業社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9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