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695號原 告 陳正陸即正隆機械工廠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卡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