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6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695號
- 原告
- 陳正陸即正隆機械工廠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卡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69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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