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最近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定。本件起訴核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