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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最近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定。本件起訴核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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