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703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最近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定。本件起訴核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