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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該案係原告於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所致,此有其所提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