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該案係原告於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所致,此有其所提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高瑞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