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4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7年度雄聲字第377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4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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