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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謝文嵐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原告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星燕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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