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 原告
-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星燕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星燕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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