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龍順即世明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小字第612 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