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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