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1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