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174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乙○○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1 審裁定,提起第2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7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