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174號
- 抗告人
- 甲○○
- 抗告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1 審裁定,提起第2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17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1 審裁定,提起第2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