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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7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75號

聲請人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桀榮工程企業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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