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75號聲 請 人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桀榮工程企業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