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6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魁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9年度雄簡聲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