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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訴字第7號

給付理賠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玉心朱世璋黃湘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顏政忠

原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3 月9 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9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林玉心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黃湘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理賠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