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
- 上訴人
- 曾宇瑞
- 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2,857 元(計算式:54,857元+64,000元×2 =182,8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4,9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