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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即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炯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2 月1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45,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5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