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即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葉佐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炯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2 月1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45,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