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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

原告
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告
淩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柏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700 元(坐落高雄市前鎮區○○○○路1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現值為653,7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應為65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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