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
- 原告
- 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珍律師
- 被告
- 淩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700 元(坐落高雄市前鎮區○○○○路1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現值為653,7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應為65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