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原 告 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淩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柏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700 元(坐落高雄市前鎮區○○○○路1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現值為653,700 元,原告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應為65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