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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6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6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9年度雄簡聲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6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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